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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首部《旅游法》

时间: 2015-07-16      文章来源: www.udows.com            点击数:

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5日获通过。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颁布实施之后不久,人们翘首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于正式出台。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即所谓“3年解禁”期。据了解,上次不少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间为2008年左右,自今年初,不少景区纷纷涨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关于景区门票问题的讨论也最为热烈。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价制。

清除“零负团费”陷阱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另外,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游法明确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等经营行为非法,并对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各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这会对旅游市场产生正面影响。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调整。”杜一力说。

旅游网商须晒“资质”

近年来网络旅游销售发展迅速,通过网络预订旅游产品成为部分旅游者的首选,但很多消费者也担心受骗。

对于“网络旅行社”信息公示,旅游法在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同时,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旅游产品日益丰富,网上预订旅游线路将逐渐火热,尤其是各种价格低廉的“网络团购旅游”。但带来的问题是,快速发展的网络旅游市场同时也存在欺骗诱导旅游者、诚信缺失的现象,目前“黑中介”、“黑旅行社”的旅游网站很多。旅游法规定在网上公示网络旅游商的资质有助于消费者进行辨识,同时也是对网络旅游商信用品质的考量。

管理者更要“洁身自好”

对于旅游管理者的职责,旅游法也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旅游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这就为旅游主管部门合理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依据,如部分旅游主管部门不只是检查与违法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

在鼓励有效监管的同时,对于管理者的不良行为,旅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定性规定。有业内人士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还有的主管部门每年向导游索取培训费,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培训活动;一些主管部门借监督检查的名义吃、拿、卡、要,或是随意检查等,都严重干扰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以人为本保障旅游者权益 旅游规划是最大亮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戴学峰说,“旅游法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一部法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动的基本权利、国民意识的现代化也有深远意义。”

据了解,旅游法在章节中设“旅游者”专章规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规定旅游安全等方面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倾斜性。

上海旅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王玉松认为,旅游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基本思路是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同关系调整方面,旅游法修正了旅游经营者在现实中的一些做法,在没有背离基本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旅游者是比较有利的。

关于旅游规划的规定是旅游法最大的亮点。旅游的发展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甚至关系到对外关系。因此,旅游科学发展必须全面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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